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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災後重建的範圍與範疇 (上)
災後重建的範圍以本體論、方法論及政治學與政治經濟學的經濟理性來看,以個體論的方法論出發界定災後重建,災後重建可分為:物質重建與心理重建、教育重建、意識重建、經濟重建、社會重建、政府重建、成本重建、總統與人民關係重建、行政效率及行政程序之重建、政府與人民關係重建、公共重建、地理重建、文化重建、機構資源分配及其重建等諸項,物質重建乃指涉沙石之清理與清運、道路的修建與補建、水庫的興建或廢建、排水設施的興建、房屋與建築物的興建、電線桿的修補與修建、招標與發包、河流整治與疏通、農地整修、農作物水利設施的修補等有關災害中各類物質的興建、修繕與重建等之意涉;心理重建乃指涉居民對災害心理之排除、非災民對災害之認知與認識、災民對災害的認知與認識教育、土石流知識與預防之宣導教育、喪亡親人之災民的心理救助、災民對災害恐懼心理之安輔、全國民眾對政府心理印象的改善、災民對於自己認知之重建;教育重建則是指涉災區教育機構的復原與復員、災區學校的遷校、災區圖書館的遷建、災區學童的長期教育補助、災區學童的長期受教教育的安置、災區有業及無業災民的職業教育與訓練、災區民眾長期就業與工作的安頓、災區居民的人格教育與道德教育、災區居民的心理教育及認知教育;意識重建包括有災區居民的社區意識重建、災區居民的危險意識的教育與宣導、災區居民的安家意識、災區居民的災害認知之重建;經濟重建則乃為災害對我國整體經濟影響的評估、災區農業產業的運輸重建、災區居民的收入與就學補助、非災區居民與災區居民就業上的排斥性問題之解決、88臨時工的持續或廢止問題或長期運作之計劃、下水道的整治、災區防水閘門的興建、橋樑防水性及抗壓問題的解決、災區農地的整修、污泥的清除及其運輸問題的重建與解決、堤防的整修與重建,社會重建意指全國的民眾對地震與土石流的認知教育、災區居民與非災區居民的融合問題及其重建、災害對全體民眾社會心理之影響及其重建、災區居民與非災區居民的排斥性之群眾心理之重建、整體社會對災害防救的教育與宣導,政府重建意指中央政府救災協調系統的重建、中央政府救災指揮系統的重建、地方政府救災協調系統的重建、地方政府救災指揮系統的重建、中央政府救災系統與地方政府救災系統之協調重建、中央政府救災系統與地方政府救災系統之請示系統的重建、臨時緊急救難權限下放系統之重建、基層救災權限與法定權力之重建。
篇幅有限餘者見下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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